建设工程缺陷事故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国家法律。《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等。烟囱维修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凡是不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者,均应视为存在质量问题。这些质量问题在《建筑法》中划分成两类,即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工和使用,·或者设计存在严重的错误。或者工程结构构件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达到临近破坏、破坏或 经济损失与人员伤亡。或者施工的工程 (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检验,评为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工程所称的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公路工程等土建工程中经常发生的和普遍存在的一些工程质量问题,其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没有满足某个预期的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 (包括安全性的要求),影响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涵闸和堤坝等正常使用、承载力及耐久性、整体稳定性等。在实际工程中,不少事故开始往往只表现为一般的质量缺陷,容易被忽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发展,待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时,则处理会很困难,或无法补救,甚至导致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因此,缺陷和事故是工程质量问题人为划分的两个不同概念,是同一类事物的两种程度不同的表现。缺陷往往是产生事故的直接或间接原因,而事故往往是缺陷的质变或经久不加处理的发展。烟囱维修工程质量缺陷事故分类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这里仅介绍以下儿种。(一)按缺陷事故发生时间阶段划分按缺陷事故发生时间阶段划分,可分为勘探设计阶段发生的事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从国内外大量的统计资料分析,绝大多数事故都发生在施工阶段到交工验收前这段时间内按缺陷事故发生的部位划分按缺陷事故发生的部位划分,可分为地基基础缺陷事故、主体结构缺陷事故、装饰工程缺陷和防水工程缺陷事故等。(二) 按结构类型划分按结构类型划分,可分为砌体结构事故、混凝土结构事故、钢结构事故等"。(三) 按缺陷事故性质划分按缺陷事故性质可划分为以下凡类: ·。(1) 倒塌事故:建筑物、构筑物整体或局部倒塌。(2) 开裂缺陷:承重结构或围护结构等出现裂缝。(3)错位偏差缺陷:平面尺寸错位,建筑物上浮、下沉,基础尺寸形俺撮等。(4) 变形缺陷事故:建筑物倾斜;扭曲,地基变形太大等。材料、半成品、构件不合格缺陷:水泥标号不足、安定性不合格, 、塑性差,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要求等。(5) 地基或结构构件承载能力不足事故:钢筋混凝土结构漏筋,钢筋严重错位,棍凝土有孔洞,地基承载力不足等。(6)建筑功能缺陷:房屋漏雨、渗水、隔热、隔声功能不良,道路不平,路面裂缝,桥头跳车等。(7) 其他缺陷事故:坏事故等。(五) 烟囱维修事故严重程度划分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可划分为以下凡类:(1) 一般质量问题。由于施工质量较差,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要求,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 元以下的为一般质量问题。(2)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 元 (含SOOO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质量缺陷的。如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过失,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明显倾斜、偏移,结构主要部位发生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强度不足,超过设计或规范规定的不均匀沉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需返工重做,或由于质量低劣,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改变了建筑物的外形尺寸,造成性缺陷的质量事故。(3)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奠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 万元 (含5万元)以上,不满iO万元酌。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3) 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重大质量事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建设烟囱维修工程重大事故范畴。1)工程倒塌或报废。2) 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在lo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1)一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2)二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lo人以上,29 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loo万元以上,不满300 万元。3) 三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lOO万元。4) 四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A 以上l9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l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5)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冻爵亡30人及其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凡属上述三者之一均属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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